云南出台新规: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发布于:2026-11-06 20:30:40

  云南网讯(记者 云仲肖)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范围作出调整,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函〔2020〕3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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